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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古代是怎么处治抢劫犯的


  明朝:白天黑夜抢劫定罪有区别

  明朝的明律有“轻唐律之所轻,重唐律之所重”的特点,对强盗罪的量刑重于唐律。对没抢到钱的,《明律》也要处流刑;对抢到钱的,《明律》规定一律处以斩刑。

  但相比唐律,明朝对强盗犯的处罚有一项新的规定,即对光天化日之下,一两个人赤手空拳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另外进行单独定罪,谓之“白昼抢夺”罪。

  “白昼抢夺”罪在强盗罪中,其处罚算是轻的了。比如服一百杖刑和三年徒刑,若抢得了财物,且超过了三年徒刑所能惩治的范围,则比照盗窃罪加重二等。若有伤人情节,才会被处以斩刑。但在白天强抢了他人财物的人,脸上是要刺“抢夺”二字的,永世都有了污点。此条处罚规定后来清朝在沿用。

  到清朝时,赃物多少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了,量刑轻重清朝先看其危害性。处罚也相应的有所减弱。譬如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370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之所有,而以强暴、胁迫强取他人所有物者,为强盗罪。处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

  现今,对抢劫罪虽不像唐宋时,动不动就处斩,但依然是很重视的。不义之财,不可得。若要得,必将付出惨重代价。因为法网灰灰,从来都是疏而不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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