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人权观念所强调的是“个体”,要尊重每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同时也要求个人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相对于此,我们较为强调“群体”,亦即个体在群体中的角色与职责。事实上,个体与群体不可能分开,《大学》谈到:“絜矩之道”,其内容是:“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絜矩之道。”在此,一个人的关系有“上下、前后、左右”」三种。“上下”是就地位、阶级与尊卑而言;“前后”是就期别先后、职务接替,甚至使用公物的顺序而言。“左右”是就平行的层面,同处于时空中的状况而言。一个人怎能脱离这三方面的六种人际关系呢?那么,处世的原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了。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之语,我们早就耳熟能详了,但是天下有几个人做得到呢?它所要求的是:一,对自己有高度的警觉,知道自己与别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优势与劣势,有利与有害等);二,对别人能够“设身处地”,从“假如我是此人”的角度去设想;然后,三,再以真诚配合礼仪来付诸行动。在此,“礼仪”是指既成的社会规范,亦即合乎大家共识的行为准则。
康德谈到人的行为时,主张一个人在做任何事时,都要使他的行为准则可以“普遍化”,亦即可以让世间一切人都去应用。这是真正的平等精神,奠基于对每一个人的同等的尊重,亦即“不可只以别人为手段,而不同时也以他为目的”。然而,真正实践此一理想时,是不能脱离前述的“絜矩之道”的,也不可能没有“约束自己”的基本修养的。今日民主社会的公民,首要条件就是“自我管理”,否则如何能做自己的主人,又如何能够期待别人把自己当成一个独立自主而自由的现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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