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高校应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高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自有校舍。租赁校舍办学的民办高校应当有相应的资产作为办学保证。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应当向筹设学校的专门账户拨付资金,并有银行的资金到位证明;以实物出资的,固定资产应当履行有关的法定所有权变更手续,将学校资产以投资方过户给学校名下,流动资产应当完成所有权的交割;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完成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并履行权利变更手续。对民办学校已经形成的资产要分门别类建账,合理使用,提高效率,防止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其中党组织负责人应实行委派制或身份转换,以督导专员身份参与学校的管理。党组织负责人应进入学校决策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需民主产生,并按国家规定开展工作,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职责、权限、任期和议事规程等应在学校章程中规定。禁止举办者以其企业或者集团的权力机构代替学校的管理或决策机构。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审批机关备案的章程,明确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的权利与责任,规范其内部运行机制。举办者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之外干预学校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2.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且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学校贷款,校舍、设备等一切有形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的教师队伍,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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